一、合同概括轉讓是指什么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本條是關于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規(guī)定。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又稱為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不同于權利轉讓和義務轉讓的是,它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面處分,其轉讓的內容實際上包括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兩部分內容。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后果,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第三人取代了轉讓方的地位,產生出一種新的合同關系。
根據合同法有關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既包括了權利的轉讓,又包括義務的轉移,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進行轉讓前應當取得對方的意見,使對方能根據受讓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這種轉讓行為能否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就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那么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中。對于當事人只承擔義務或者享受權利的單務合同不存在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問題。比如,贈與合同的被贈與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出現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情況。
二、怎樣對合同進行變更與轉讓
簽訂合同之后,在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內,很有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xié)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辦理必要的批準、登記的手續(xù),手續(xù)齊備方可變更。另外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內容,應當推為未變更內容。
而合同轉讓則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之一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將自己在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原合同義務,成為原合同中的當事人,而自己則退出原合同關系。合同轉讓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變更,但并不改變原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改變了享有合同權利或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轉讓規(guī)定了不同的要約,和相應的限制條件,例如
1、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性,我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有爭議的合同債權以及另有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一律都不允許轉讓。另外,有些在成立時要經過批準或登記的合同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也不能隨意轉讓。
2、轉讓人必須對合同債務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也就是說轉讓應當是原合同當事人通過與另一位當事人協(xié)商建立起特殊合同關系,以承擔一定合同義務方式換取自己追求的合同權利。如果是與合同沒有直接關系的第三者不得擅自處分。
3、債權人轉讓合同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另外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時,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在合同轉讓過程中導致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履行合同時增加了費用,則合同轉讓人應當給予補償。
還有一點作為創(chuàng)業(yè)者應當明確了解的是,如果你作為債權人在實際過程中要辟免有些企業(yè)為了逃避債務,給一些瀕臨破產的企業(yè)一些好處,讓其接替自身債務,成為合同債務人。此種情況下,如果創(chuàng)業(yè)者貿然同意,一旦新合同債務人宣布破產,創(chuàng)業(yè)者就會遭受巨大損失。
另外,創(chuàng)業(yè)者如果想擴張成本,去兼并企業(yè),一定要了解被兼并企業(yè)的實力和合同情況,因為企業(yè)一旦被兼并,但其合同情況并不解除而轉移給了兼并企業(yè)。因此作為兼并企業(yè)一定要考慮自己的情況,對此作一個綜合評價,權衡利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創(chuàng)業(yè)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凡事有法有度方可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