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憑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條件
1、樣品在訂立合同時已存在。
樣品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憑樣品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證明,故如果締約時,并無樣品存在,則難以確定雙方當事人已就樣品買賣合同達成合意。
2、表明樣品買賣之意思表示。
即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以樣品來確定標的物的品質(zhì)或?qū)懨鳌皯{樣品買賣”等表明樣品買賣的意思。如果僅有當事人向買受人提示樣品的事實,但當事人卻未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表明樣品買賣的意思,則雙方不能成立憑樣品買賣,因為,“蓋其提示可僅為喚起買受人興趣或使知其要領也。然貨樣品之交付,至少可為貨樣買賣之推定。”
3、當事人一方于締約時(前)提示樣品。
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后,出賣人于履行前向買受人提供樣品的,不屬于樣品買賣。僅有當事人一方于締約時提示樣品,并不必然導致憑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如果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了買賣合同的性質(zhì)為憑樣品買賣,且樣品于締約時已存在的,出賣人于履行前向買受人提供樣品,買受人接受的,應認為憑樣品買賣合同成立。當然,在合同法理論上可解釋為,一方提示樣品對方接受時,方為憑樣品買賣成立時,即樣品的提示與接受,均為憑樣品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行為。
二、如何預防憑樣品買賣的風險
憑樣品買賣,或稱貨樣買賣,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質(zhì)量標準的買賣。憑樣品買賣屬于特殊買賣的一種,其與一般買賣的區(qū)別在于,憑樣品買賣在訂立合同時就存在樣品,并且當事人在合同申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zhì)量必須與樣品的質(zhì)量保持一致”或“按樣品買賣”等宇樣。如果當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即使出賣人已向買受人提示了樣品,都不為憑樣品買賣。
為了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訂立合同時的樣品保持同一質(zhì)量,避免雙方當事人在發(fā)生爭議時各執(zhí)一詞、口說無憑,(合同法)第168條規(guī)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且可以對樣品質(zhì)量予以說明。
如果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第169條的規(guī)定,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zhì)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換言之,出賣人不能借口樣品買賣,而不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如果樣品瑕疵是表面瑕疵,買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賣人消除實際交付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是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未作規(guī)定。依據(jù)瑕疵擔保責任法理,該損失應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