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于。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未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jīng)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須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有嚴格區(qū)別。
二、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有瑕疵,當事人缺乏完全締約能力或者處分能力,需待追認權人的追認,因而效力待定。當有關條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變?yōu)橛行Ш贤?,對權利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內容不合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無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無條件認定其無效,采取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