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撤銷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jīng)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guī)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xiàn)。
二、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包括哪些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時,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所謂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