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合同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通承認的免責條件。遇有不可抗力發(fā)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
(二)由于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受侵害)的一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可不負賠償責任,且有賠償請求權。
(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其他免責條件。如:保險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又如:財產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將租賃的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
(四)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責條件。
二、承運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
(一)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
(二)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
(三)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