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義務有哪些
買賣合同成立,出賣人應按合同的約定移交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約定達成一致,在買受人交付了價款后,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使買受人不僅實際取得了標的物,而且實際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在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轉移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方式辦理。
2、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fā)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shù)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shù)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shù)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shù)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并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在沒有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fā)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征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二、何時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它是一種從開始即無效,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對任何人都無效的一種合同效力類型。隨著市場經(jīng)濟制度的發(fā)展,對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則認知的加深,以及對促進交易原則意義的理解,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中,那些在過去常被認定為無效的合同,現(xiàn)在大多被認為是有效的了,法官對無效合同的確認越來越慎重,此類合同越來越少。
發(fā)生爭議的合同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不同的答案直接影響對糾紛的處理結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四十條、五十三條、三百二十九條確立了認定合同行為絕對無效的法律規(guī)則。其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是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