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買賣怎么救濟
多重買賣發(fā)生在買賣合同領域。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chǎn)的出賣訂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相重合,即形成多重買賣關系。
在多重買賣關系中,其各個買賣合同皆為有效,并不因契約成立之先后而有優(yōu)劣, 不能認為簽訂在先的買賣關系的效力優(yōu)于簽訂在后的買賣關系的效力。債權平等,是債法通行的原則。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為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yōu)先權的原則。構(gòu)成多重買賣關系,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之。這是基于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系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后一買賣關系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系均為部分履行(以履行標的物可以分割為前提)。就此,未受清償?shù)膫鶛嗳丝梢韵騻鶆杖酥鲝埰涑袚`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在此,判斷數(shù)個買賣關系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guī)定的物權轉(zhuǎn)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chǎn)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chǎn)的公示方式為登記,并依此而發(fā)生所有權轉(zhuǎn)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chǎn)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于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其先于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并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并欲侵害之為目的,依自己之受交付或為登記,以妨害第一買賣關系之履行,則可構(gòu)成侵權行為。
二、多次買賣侵害債權怎么辦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多重買賣關系中,一方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以侵害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故意以訂立與該買賣合同關系相重合的另一買賣合同關系,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致使遭受財產(chǎn)利益損失的民事違法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由一方買受人為侵權行為人。他明知另一方買受人已經(jīng)與出賣人訂立了有效的買賣合同,但是為了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落空,采取與出賣人另訂買賣合同的方法,使之與前一買賣合同相重合,并且使出賣人先履行后一買賣合同,以此侵害前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第二種是一方買受人與出賣人串通,以侵害另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為目的,訂立與前一買賣合同關系相重合的另一買賣合同關系,并搶先履行后一買賣合同關系,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受到侵害。在后一種情況下,一方買受人與出賣人構(gòu)成共同侵權行為人。也有在兩個買賣合同關系相重合的情況下,前一買賣合同關系的買受人自己侵權,或者與出賣人串通共同侵權。在這兩種情況下的行為人并沒有原則的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