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運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法》規(guī)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边@是對客運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瓦\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先由購票人向承運人支付票價,后由承運人發(fā)售給客票。購票人支付票價的行為為要約,發(fā)給客票的行為為承諾。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時起,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說“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在包租運輸中,該客運合同一般自雙方當事人合同簽訂時成立(并不需要承運人交付客票);
二是旅客先乘車(船)后補票,自旅客上車(船)時合同成立。此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形式非為書面的,其后旅客補票不過是將合同改為書面合同而已。
在客運合同的訂立中,盡管在一般情況下,旅客一方提出坐車(飛機、船)要求的意思表示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shù)囊馑急硎緸槌兄Z,但對于旅客的要約,承運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如果承運人拒載,旅客可以依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依有關規(guī)定對拒載的承運人給予處罰。
二、客運合同承運人的義務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客運合同的承運人有下列義務: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shù)闹匾掠珊桶踩\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運人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5、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此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6、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