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在簽訂定金合同方面當事人雙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進行救濟:
1、在訂立合同時,如果雙方約定定金擔保的,則必須明確定金擔保的性質。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實踐來看,對五種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確的承認,因而當事人在合同中無需解釋只需選擇一種定金的名稱即可,這樣做既能夠使合同內容明確,又能夠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在定金合同簽訂后,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當依約給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應當及時催告。不同性質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時間,除當事人約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響定金功能的發(fā)揮為前提。
因此,證約定金和違約定金于合同簽訂前后、合同履行前交付即可,立約定金則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以后、主合同簽訂以前交付,成約定金則應于主合同訂立之時交付最為恰當,解約定金在主合同簽訂后交付亦無不可??傊?,無論何種形式的定金都是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希望通過定金擔保債權的當事人尤其要注意。定金的交付是決定其是否能受到定金的救濟的前提。
3、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定金為違約定金的。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適用定金罰則。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不履行”不僅包括不能履行、拒絕履行,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的規(guī)定,還包括“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同時其第2款又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對于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當事人都可通過定金罰則尋求救濟。
4、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合同的違約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2條的規(guī)定請求負責。此條前段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钡歉鶕藯l后段規(guī)定,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據合同之相對性,違約方仍接受定金罰則的懲罰。受定金處罰的當事人因此可獲得對第三人的求償權,可以因此尋求救濟。
5、在當事人約定解約定金的情況下,如一方放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解除主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guī)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導致其他補償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通過行使這些請求權獲得法律的救濟。
二、如何處理買房定金
所謂定金,是以確保合同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給另一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買房時若出現違約情況,定金有多種處理方法。
1、若因買方沒有按認購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前去簽約,或賣方在認購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給他人,不論認購書中是否規(guī)定定金的處理方法,屬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退還;賣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買賣雙方因對預銷售合同及補充合同內容難以協(xié)商一致導致無法簽訂正式契約的,賣方應將定金返還給買方。
3、若因賣方沒取得預銷售許可證、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或其他原因,導致買賣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正式合同無效的,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因此所受到的其他損失。 4.賣方雖未將認購書中所確定的房子轉售他人,但對于認購書中的主要條款如價格、面積、付款方式等進行修改,導致買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的,應視為賣方違約,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5、如果認購書中標明“賣方保留修改上述房價在計算方面的錯誤或疏漏的權利,正式房價將在正式預售合同中列明”或“房子位置、面積以正式合同為準”,其主要條款不確定,合同不能成立,賣方應將依認購書取得的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