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合同屬于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lián)系的中間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的存在意義是由于期貨交易的參與需要交易者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而大多數(shù)交易者又缺乏對期貨公司及公司相關業(yè)務以及期貨交易專業(yè)知識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將期貨以及期貨公司通過他主動介紹給投資者,并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yè)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行情的發(fā)展,以便使投資者的資金盡可能安全的增值。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xiàn),成為水中花,鏡中月。
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shù)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所以居間人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二、簽訂居間合同時應注意什么
1、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托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范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shù)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guī)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yè)條件,并規(guī)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