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痹摋l摒棄了原經濟合同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將違約責任定性為嚴格責任。
1、合同法第107條完全沒有提到“過錯”問題,從法律文本解釋論上可以看出法律沒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2、將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則、原技術合同法和原涉外經濟合同法早已經有規(guī)定。
3、為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的變化所表明。建議草案第138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痹?995年4月全國人大法工委草案討論會上,有的同志建議刪去“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盡管有不同意見,但這一刪除建議最終為立法所采納,并經調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條。很明顯,這一變化就是從過錯推定責任到嚴格責任的變化。
4、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合法有效的合同是雙方制訂用以約束當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過是執(zhí)行雙方的意愿,這就使違約即承擔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另外找尋其他理由。嚴格責任的一般含義是,追究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或者滿足受害人法律救濟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證明違約人有過錯,也不要求違約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里的邏輯是,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以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為要件,違約人對此的過錯與責任的承擔毫無關系。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無須舉證證明違約人的過錯,法院對這方面的舉證也根本無須考慮。
二、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也不是一定不變的,合同各方在違約以后,可以再行約定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常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guī)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xù)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xù)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達到為準,而且需經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實際操作以便捷、有效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