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qū)分承攬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義行事的,受托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托人負擔,受托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并無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受托人往往處于一種“中間人”的地位。而承攬合同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為受托人所處理的事務并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所以,委托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fā)生的風險和責任。受托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并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這也是自己事務自己承擔責任的當然要求。
(三)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這一點前文已經論述過。而委托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如羅馬法等立法中為無償合同,但是近世以來,各國立法對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規(guī)定委托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四)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但這里的結果并不等于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種事物發(fā)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著利益因素;而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則是包含著對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財產利益等等。而委托合同的結果則僅是一種客觀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購買某物,受托人前去購買時該物已售完的,不能說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義務,也不能說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財產利益,但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結果。
二、如何區(qū)分承攬合同與保管合同
承攬合同與保管合同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一)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定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與承攬合同都是將標的物置于對方(保管人、承攬人)的實際控制之下,但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標的物不得利用、加工或改造;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標的物利用、加工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