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yè)風險等發(fā)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fā)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fā)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二、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
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合同法》特別規(guī)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