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有效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要約應由特定的人提出。
該特定的人是希望訂立合同的人,要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的代理人。但要約人名稱應在發(fā)出的要約明示,比如商店陳列標價的貨物,即是一種要約。作為要約人必須具有相慶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發(fā)出的要約屬無效要約。
2、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對于要約應否向特定的人發(fā)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合同立法應借鑒《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要約邀請,除非提出建議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庇行W者主張,受要約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這顯然加重了要約人受要約拘束的風險;相反,若限定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fā)出,則又限制了要約人擇優(yōu)選擇受要約的人范圍。因此我國合同立法應借鑒《公約》界定受要約人的條件。
3、要約必須內容明確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guī)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至于要約內容的明確程度,《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貨物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二、懸賞廣告是要約嗎
懸賞廣告,是不同于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guī)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對于懸賞廣告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廣告作為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