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買賣合同價款
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對價款的確定,如果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價款作出明確約定的,則應按其約定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價款未作約定或約定并不明確的,可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合同的價款:
1、當事人對合同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價款時,依照《合同法》第62條第2項的規(guī)定,價款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其中涉及兩方面的問題:
(1)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此處的合同履行地應當是指合同價款的支付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支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關于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的確定,實際上是對合同價款數(shù)額的推定,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爭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確定。
二、如何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
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應遵循以下原則:
1、特征履行地規(guī)則。
此規(guī)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shù)?。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qū)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征的標志點,且以該特征為依據(jù)確定合同履行地。[2]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等都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質一般根據(jù)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類型,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2、實際履行地規(guī)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guī)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guī)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以買賣合同為例,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并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