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怎么確定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包括以下兩個條件:
1、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只是部分履行,而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無論是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都屬于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因工作上的失誤以致發(fā)生不良后果。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fā)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zhí)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jiān)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采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fā)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于繼續(xù)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yè)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