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嗎
貨車乘員朱某跳車身亡后,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拒賠,由此引發(fā)一起訴訟。昨天,滄浪區(qū)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有理,駁回了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2003年9月22日,鄧某駕駛貨車行駛時,乘員朱某突然從車上跳下,被貨車左后輪碾死。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朱某跳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鄧某嚴重疏忽大意、遇情況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后經調解,貨運公司賠償朱某家屬共計11萬余元,其中鄧某承擔40%。2003年12月,貨運公司提出保險索賠,但保險公司卻作出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聲稱:“根據規(guī)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不能給予賠付?!必涍\公司遂訴至法院。
訴訟中,原告貨運公司認為,“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所以,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單上有投保人聲明: “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蓖侗H艘埠灹嗣1蔚闹匾崾緳谥幸裁鞔_寫道:“(投保人)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已經生效。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怎么辦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根據保險行業(yè)的慣例,約定“本車上的其他人員”應當是明確的,不存在爭議,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重視免責條款據主審此案的法官介紹,在保險合同爭議案件中,免責條款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因為免責條款中約定的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也是保險合同約定內容中最具有法學專業(yè)化與技術性的一塊,不為常人所熟悉。法官提醒投保者,不論投的是何種保險,在投保前都應當詳細閱讀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以避免可能遭受的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