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fā)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承諾的內(nèi)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nèi)容上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受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nèi)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變成了要約人,原來的要約人變成了受要約人。在實際的商事活動中,要討價還價,一項交易可能要經(jīng)過要約、反要約的反復多次才能成功。
(四)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nèi)作出。
如果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fā)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二、承諾遲延的情形有哪些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所作承諾未在承諾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它包括兩種情況:
(一)逾期承諾:
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發(fā)出承諾而使承諾遲延。逾期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fā)出的同意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因為它作出的時間晚于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諾的全部要件,不能發(fā)生承諾的法律效力。
逾期承諾應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雖然它在到達要約人時,對要約人沒有約束力,但因為它只是時間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諾時,要約人還是希望與承諾人成立合同,那么逾期承諾是否可以因要約人接受而成為有效的承諾呢?《合同法》第28條規(guī)定,逾期承諾有兩種效力:一是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認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約人接到逾期承諾后未及時通知承諾人該承諾有效的,就只能作為一個新的要約,而不能認為是承諾。
(二)承諾遲到:
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諾遲到。承諾遲到與逾期承諾不同,逾期承諾是在發(fā)出時就已超出承諾期限,而承諾遲到卻是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只是在到達要約人時超出承諾期限。《合同法》第29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笨梢姡诔兄Z遲到的情況下,要約人負有通知不接受承諾的義務,這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承諾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
2、承諾非因受要約人原因在承諾期限內(nèi)未到達要約人;
3、該承諾在承諾期限后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未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遲到并拒絕該承諾的,應認為承諾有效,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