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jié)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應對信賴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fā)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有以下特點:這種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的訂立階段、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chǎn)生了信賴,并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因一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締約上的過失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告知、協(xié)助、保護和保密等義務。它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締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是構(gòu)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
(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哪些情形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
(四)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上述情況下,一方必須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