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要約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jīng)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fā)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fā)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fā)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chǎn)生效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fā)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chǎn)生合同。
第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第五,要約必須送到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chǎn)生實際的拘束力。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fā)出后產(chǎn)生應有的拘束力。
二、合同要約何時會失效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有如下幾種情形:
1、對要約的拒絕。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回復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jīng)過要約人的回復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不作答復,可以視為拒絕要約。如:甲收到了乙發(fā)出的要約,其中規(guī)定該要約兩周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復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盡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fā)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像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撤銷要約。
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
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guī)定了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于消滅。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也不對要約作答復,這種情況下,要約什么時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的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于該合理期間屆滿后失去效力。本項的承諾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確定該合理期間當然要考慮到通訊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為反要約。反要約是否就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