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是指什么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是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主要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fā)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在特定情況下也包括一定的處罰性。
第四,違約責任具有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什么不同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構成要件不同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huán)境污染責任、相鄰關系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后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
2、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無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19條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按《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還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賠償范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責任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價格制裁,僅有合同解除為非財產責任。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4、訴訟管轄不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對特殊的侵權之訴的管轄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
5、訴訟時效不盡相同
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款至第4款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6、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償。由于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后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
7、歸責原則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人的責任就可能被減輕。
8、舉證責任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要證明其有違約行為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違約方對造成違約有過錯,除非違約方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備法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過錯推定只適用于少數情況,即特別侵權行為中,在多數侵權責任中,受害人須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責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