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償損失的范圍如何確定
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梢垣@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傻美嬷咐麧?,而不是營業(yè)額。
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
二、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怎么計算
金錢賠償、折抵賠償都涉及損失賠償額的算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關鍵是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標準,計算標準涉及標的物種類和計算的時間及地點。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可分為市場價格和特別價格。一般標的物按市場價格確定其價格。特別標的物按特別價格確定。確定特別價格往往考慮精神因素,帶有感情色彩。
計算標的物的價格,還要確定計算的時間及地點。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價格往往不同。通常以違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作為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時間,以違約行為發(fā)生的地點作為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地點。
如果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則按該方法算定損失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