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所謂協(xié)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guī)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
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二、如何區(qū)分合同成立與生效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guī)定,能否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合同的成立只需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guī)則不同。
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chuàng)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兩者雖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詐、脅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進一步的探討。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tài)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對于合同不成立,國家不會主動干預。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就遠非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決定。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因此,對于無效合同,國家會主動進行干預。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不同。
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斷的標準問題。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
(1)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這是毋庸置疑的。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法律用語上往往表現為“禁止、必須、不得”等等,它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違反。
(4)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有差異。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疾旌贤纳В紫染捅仨毧疾煸摵贤欠癯闪?。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進一步的判斷。合同的生效時間與成立時間又是有聯(lián)系的,生效時間不能脫離成立時間而獨立得到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其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一般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無效的合同與被撤銷的合同的無效溯及時間也必然與合同的成立時間有關。
5、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不具備成立要件,產生的是不成立的后果。合同不具備生效要件,則產生無效等后果。合同如果缺乏某些條款或形式欠缺而不成立,當事人可以通過補正或者實際履行使合同成立。如果當事人沒有采取補正措施,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則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所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表現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而言,無效標志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合同無效由于國家的干預,有過失一方不僅應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6、合同的解釋適用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以使無效的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在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時,法院為避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努力全部落空,在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部分缺陷。這是從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慮的。合同的生效與否是國家法律評價的結果,反映的是國家對合同的干預,是一種國家強制力的體現,因此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使本屬無效的合同成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