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是指在締約階段,一方或雙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并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或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合同問題中的兩個不同概念,前者發(fā)生在締約階段,是在合同沒有訂立或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受損害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后者發(fā)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階段,此時一方因?qū)Ψ降牟宦男谢蚵男胁缓弦蠖軗p害的,就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怎么賠償
(一)固有利益賠償范圍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緝?nèi)容一般應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扶養(yǎng)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問題,筆者認為固有利益不應包括精神利益,因為在締約過失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難以確定,法律亦無明文規(guī)定,且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zhì)是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倘若締約過失責任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無疑過分擴大了適用范圍,加重了過錯方的責任,不利于交易的進行。故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限于對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賠償。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