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添附是什么
添附作為取得所有權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種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中所規(guī)定的取得財產(chǎn)權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jīng)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確認該新財產(chǎn)的歸屬問題
二、房屋租賃中的添附物有什么
房屋租賃活動中的添附物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即裝修物(或稱對租賃物的改善)和增設物(或稱增設他物)。從建設部發(fā)布的《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huán)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眮砜?,裝修物應是指安裝、修飾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裝飾裝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擴建、改建物,也不應包括增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空調、電梯、水電等設施或設備等。
從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來看,增設物應主要是指擴建、改建物或增設的他物。但因擴建、改建或增設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雖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裝費用卻很高,一旦拆除也會影響其本身的價值,而且有時也會損壞房屋本身,所以從經(jīng)濟的角度出發(fā),應當將這些擴建、改建物或增設的他物連同裝修物一起,作為房屋的添附物處理,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和增設概括為添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