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因過了訴訟時效期,債權人只討回了出具借條的6萬元,而打欠條的10萬元打了水漂。
日常生活中,經常發(fā)生借貸關系。這種時候,當事人要么打欠條,要么選擇出具借條。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條和借條在法律上的區(qū)別。特別是在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有著很大的不同。本案就是一起關于借條和欠條之間的法律糾紛。債權人因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白白損失了10萬元。借10萬打了欠條
薛某和李某由于工作上的關系,兩人交往密切。1999年3月底,薛某買了一輛新車后,準備轉讓舊車給其他人。李某聽說此事后,向薛某表明自己愿意接受。后來,兩人經過協(xié)商,薛某以10萬元的低價將舊車轉讓給了李某。之后,1999年6月2日,李某給薛某打下了“李某尚欠薛某車款10萬元”的一份欠條。但兩人沒有對還款日期作出任何約定。該欠條一直由薛某持有。借6萬打了借條
欠條跟借條有什么區(qū)別
兩個月后,李某又找到薛某借6萬元。考慮到是朋友,薛某又給李某借了6萬元,李某打了一張借條,但雙方仍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欠條過期不認。
然而,在這兩張欠條和借條打出后,李某卻一直未給薛某償還借款。為此,薛某前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還款,但李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2005年10月,經多次索要無果后,薛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欠款和借款共計16萬元。
李某對后面打下的借條予以承認,而對前面出具的欠條則認為薛某的起訴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不應受法律的保護。法院判債務人只需還6萬元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查明了以上事實后認為,薛某應當自持有該欠條之日起的兩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從1999年6月3日計算到起訴時間,薛某的訴訟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效期。因此,法院對該筆欠款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李某在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沒有注明還款期限,基于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薛某可以在20年內隨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此,李某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李某給付薛某借款6萬余元,駁回了薛某要求償還10萬元欠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