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財產抵押而達成的相互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設立財產抵押時.抵押人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合同的主債權是指給付義務的內容,是給付金錢,還是給付財物,若給付財物的,還要訂清財物的名稱、性能、特點、規(guī)格、型號等詳細情況,也可用協(xié)議類推的方式規(guī)定,即規(guī)定:該債權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條的債權。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訂明那一天履行,有的還要訂明起止計算時間。擔保范圍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別寫清楚。當事人認為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也要在合同中明確。
二、簽訂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yè)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guī)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并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yè)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