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fā)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損害事實是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fā)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關于損失的范圍,《合同法》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參照該法第七章違約責任關于賠償損失范圍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同樣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締約過錯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可能造成的損失。
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為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
2、另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自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或稱附隨義務),包括協(xié)助、通知、照顧、保護、保密等義務。它自要約生效開始產(chǎn)生。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這里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