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罰則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
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
定金罰則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以違反有效合同為前提。亦可說,它以違約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無違約責任,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一般只能針對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tài),對部分履行的,定金罰則可針對不履行部分適用。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應當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種違約情形。
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懲罰違約行為,而在于擔保或督促當事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均構成對設定定金擔保目的的違反。我國《農(nóng)副產(chǎn)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7條、第1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合同執(zhí)行案件中適用經(jīng)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適用定金罰則作出了司法解釋。因此,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的違約制裁效力得以發(fā)生的條件“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地、不能履行等違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