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也就是預期可得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xiàn)有財產(chǎn)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
二、期待利益受損怎么確定賠償范圍
預期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在法律對可得利益的賠償做了明確規(guī)定以后,人們關注的已經(jīng)不再是可得利益該不該賠的問題,而是怎么賠、賠多少,即怎樣以科學合理的辦法確定賠償?shù)拇_切范圍。有觀點認為,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無法(至少很難)確定。
有觀點認為,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無法(至少很難)確定。因為可得利益賠償?shù)囊话銟藴适牵和ㄟ^賠償使受損方處于合同已被適當履行的狀態(tài)。“合同被適當履行”是一種假設,而在事實上合同已經(jīng)因一方的違約行為不可能達到完全履行的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對一種未來的、期待中的利益進行估算,很難達到準確、嚴密,甚至公正;而且可得利益損失有時是多個原因引起的,要準確區(qū)分各個原因在違約損害中所起作用的比例幾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只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就說明沒有確定的數(shù)額,具有較大的伸縮性。而這種伸縮性很可能導致受損方權利的任意擴大,助長其提出非份的賠償要求。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并不是無法估量的,它雖不像積極利益的損失那樣確定、具體,但因為法律已經(jīng)給出一個基本的賠償標準,那么最終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便成為可能。
通過《合同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可以得知,對可得利益賠償?shù)臉藴适鞘故軗p方處于合同已被完全適當履行的狀態(tài),那么在合同被適當履行時受損方所能獲得的利益便是可得利益賠償?shù)淖罡呦揞~。為此,我們首先要確定合同如能履行時,非違約方所應該獲得的利益;其次則要確定因為違約而迫使非違約方所處的現(xiàn)實利益狀態(tài),二者之間的差距即為非違約方所遭受的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積極損失因其確定性不難計算,那么可得利益損失的數(shù)額也便呼之欲出。
當然,如果僅是如此推算,可得利益的損失仍顯得如同霧中看花。我們知道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利益,因此包括可得利益賠償在內(nèi)的損害賠償應限制在合理范圍內(nèi)。下面我們就從對《合同法》第113條的但書的理解適用以及可得利益賠償?shù)钠渌拗埔?guī)則加以分析,相信結果便會明朗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