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違約的損失賠償額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边@一款是合同法對違約損害賠償規(guī)則最集中的體現(xiàn)和規(guī)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范圍或者說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類型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確立了賠償范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guī)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它是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和借鑒域外立法成果的結晶。
二、合同違約損失賠償應遵循什么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xiàn)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范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fā),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逗贤ā返?13 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逗贤ā返?19條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p>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fā)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guī)則。根據這一規(guī)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凈損失、真實損失,但并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5、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逗贤ā返?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边@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