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么不同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作為合同法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間的區(qū)別是顯而易見的。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貨樣買賣是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jù)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別制作成品并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怎么區(qū)分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
1、承攬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條件,是承攬人的“合作”。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標的物能夠從市場上任意買到,定作人就不必通過訂立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來完成。因此,定作人選定承攬人是基于承攬人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攬人擅自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要求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或者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合同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不能將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轉交第三人完成。
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生產(chǎn)過程不需買方制約,賣方可以將工作任務轉交第三人完成,無須征得買方同意。因此,甄別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首先要看承攬人或者出賣人是否特定的。
2、承攬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的,用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須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條件來完成。首先,這種標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后才開始制作的,從制作開始即為定作人所有,承攬人無權處分,只有在定作人超過兩個月不支付承攬報酬的情況下,承攬人才能作留置處理,否則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承攬人運用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在合同生效后制作的特定物,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變標的物本質屬性,標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已經(jīng)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生產(chǎn)。這種特定性是相對的,往往是買方在賣方的產(chǎn)品范圍內或者基礎上,做些選擇性的確定,產(chǎn)品本質屬性并不改變。
3、定作過程的特定化。在多數(shù)情況下,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主要針對的是承攬人制作的過程,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并不是承攬人的主要義務,而是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種附隨義務。承攬人制作過程就是把承攬人的技術、智慧和物結合在一起,在物上必須凝結著承攬人的勞動結果,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定作人取得的不僅僅是物的形式。而買賣合同雙方針對的標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對于該貨物的制作過程一般不是買方所關心的。
對于甄別個案的性質是買賣還是定作,必須綜合上述三種方法加以考量,不能僅憑符合其中的一種標準而斷定合同的性質,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標準的合同,即全面符合定作主體、定作物以及定作過程特定化的要求,才能認定其為承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