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包有什么法律特征
根據轉包的概念,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fā)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定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币虼宿D包人與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轉包過程有事故發(fā)生怎么辦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16條的規(guī)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第19條規(guī)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承包方經征得發(fā)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規(guī)定,關于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fā)包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