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起糾紛 一個字少賠兩千
最近,林先生因工作需要,想買一輛二手汽車,但他覺得市場上的二手車魚龍混雜,真?zhèn)坞y辨,于是多方托朋友找關系,最后在朋友的朋友鄭先生那里看中了一輛小汽車。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同意2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林先生先交2000元給鄭先生。鄭先生在出具的收條上寫明“收到林先生訂金2000元?!?/p>
2天后,林先生了解到鄭先生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于是拒絕與鄭先生簽訂合同,并要求鄭先生返還雙倍訂金即4000元。而鄭先生只同意返還2000元訂金。雙方爭執(zhí)不下,來到大連仲裁委員會,希望從法律角度解決雙方的糾紛。
根據(jù)雙方的陳述。本案中鄭先生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的締約過失行為,合同未成立,鄭先生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于所收訂金,因合同未成立,當然要退還,但訂金并非定金,不需要雙倍返還。最后通過仲裁員耐心調(diào)解,鄭先生返還了2000元訂金,雙方握手言和。
提醒: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
記者了解到,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后,給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如果將定金抵算部分貨款,就完全可以避免合同履行完畢后對方不返還定金所發(fā)生的糾紛。
訂金與定金有啥不同
大連仲裁委員會提醒大家:這里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qū)別的。
定金是指付款的擔保,比如在買賣關系中,買方在簽訂合同后付給賣方部分款項,作為將來付款的擔保,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賣方可以不退還定金,如果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貨義務,定金便折為貨款,如果賣方?jīng)]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貨義務,則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總而言之,定金是擔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語。
而訂金是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法律中,存在著定金罰則,而訂金不適用該罰則。總的來說,法律中一般采用 “定金”準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