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房租怎么辦
1996年4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屋,租期八年,每年租金5萬元 。2000年2月甲公司搬走,但沒有與乙公司解除合同。到2007年8月乙公司來人帶來一文件到甲公司 ,稱甲公司要付欠的租金40多萬元及滯納金。原來甲公司經(jīng)辦租房的經(jīng)辦人及有關領導現(xiàn)已都離開了,單位里都沒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沒有解除這件事,幾年來也沒有人來催房租。因不知來龍去脈,甲公司辦公室人員丙在文件上面簽上“已收到”。
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4條規(guī)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 ,由承租人賠償:(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 ,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chǎn)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chǎn)。《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支付租金有時效限制嗎
本案涉及支付租金時效問題。按《民法通則》第137、138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乙公司應于2005年4月之前催要最后一年的租金 ,否則應當認定已超過訴訟時效。但這里涉及一個問題就是如果2000年2月甲公司搬走,致使乙公司不能及時找到甲公司催繳租金 ,可以視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的,訴訟時效中止。甲公司辦公室人員丙在文件并在上面簽“已收到”,只表示收到文件,并不表示對文件內容的“自愿履行”,因為其職權上也沒有能力做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對本案的訴訟時 效的計算沒有影響。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是一個重要條款,一般雙方都很重視,但提醒合同雙方應注意時效問題 ,因租賃合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時效為1年,屬于特殊時效,爭議出現(xiàn)應后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