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或一方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債務不履行),應由違約方向?qū)Ψ匠袚拿袷仑熑?。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存在勞動合同義務之違反,歸責原則應當使用過錯原則。我國新實施的統(tǒng)一《合同法》將過錯責任改為嚴格責任,是基于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的經(jīng)濟實力、交易能力和履行能力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事實而考慮的。勞動合同使用過錯責任,可以更好地把良好道德風尚與合同規(guī)范有機結合,因此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無過錯的不應承擔責任。
二、勞動合同中違約了怎么辦
我國合同法理論把違約形態(tài)基本分為拒絕履行和不應當履行兩大類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是指合同成立并在生效以后,以明示的方式或?qū)嶋H行為表明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全部不履行,也稱之為根本違約;所謂不應當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雖然從形式上看是履行合同義務,但實際上履行的質(zhì)量、時間、給付方式和時間等等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任何種類的合同違約,都不會超過這兩大基本概念。
勞動合同的違約問題也包括在合同范圍之內(nèi),同樣也包括在拒絕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這兩種基本違約的形態(tài)里。在合同的當事人發(fā)生上述各種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主要規(guī)定了三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即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有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在合同上訪各自都有違約的情況下,第一百二十條有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的這些關于違約的規(guī)定,基本上也可以參照適用于解決勞動合同違約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