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合同義務的定義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又稱后合同義務。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盡管當事人之間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當事人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依本條規(guī)定,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后合同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后合同義務的內容具有難以確定性,當事人應該承擔那些具體的后合同義務,要依據每個具體合同的性質、目的、履行情況、交易習慣等來確定,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后合同義務:
1、告知或通知義務,指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負有將對方當事人不知悉的有關合同事宜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于讓對方知曉自己的請求或者促使對方當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如債務人根據提存制度以提存方式消滅合同關系后,應及時將有關提存事項通知債權人。在履行通知義務時,要根據需要通知內容的重要性、緊迫性采取適當的方式及時履行告知或通知義務。
2、保密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終止后,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圍內負有保守在合同訂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對方秘密的義務。在合同交易中的秘密主要是指商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在雇傭合同關系終止后,受雇人對其知悉的雇主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秘密特別是商業(yè)秘密一經泄露出去,就可能喪失其商業(yè)價值,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重大損失,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在合同關系終止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仍然承擔保密義務是十分必要的。
3、協作或協助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一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協助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后仍應允許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在原承租房屋的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我國《合同法》第412條也規(guī)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委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人在這里承擔的就是合同終止之后的協助義務。
4、保護、注意義務,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盡到一個誠實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保護對方當事人正當合法的權益。在這里我們要特別注意誠實善意之人注意程度的判斷標準,一般來講,當事人的注意程度因其自身能力(如經驗、年齡、智力、知識、經歷等)、地位、職業(yè)、法律法規(guī)對注意程度的特別規(guī)定以及合同性質與目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在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審判人員靈活具體判斷誠實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5、其它義務,如禁止同業(yè)競爭的義務,即企業(yè)的出賣人,店鋪的出租人等在其原有買賣、租賃的合同關系終止后,不得為同業(yè)競爭的義務;照顧義務,例如在土地租賃合同中,德國、法國民法典要求在全同關系終止后,承租人還須履行某種義務,以滿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596b條(1)農場的承租人即使在用益租賃成立時沒有接受農產品,亦應在用益租賃關系終止時,將現有的農產品留下一定數量,供經濟持續(xù)發(fā)展至下一次收獲時必需之用。法國民法典第1777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忠實義務,即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保持忠誠,不得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