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定的抵消
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guī)定其構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時,可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的抵銷;具體是指在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的場合,可以以一方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作了規(guī)定。其中,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抵銷效果的權利稱抵銷權,屬形成權的一種。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又稱自動債權、能動債權或抵銷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抵銷制度以簡便與公平為目的,在現代金融交易上,更能體現出擔保的功能;在債權人代位權場合,如果均屬于金錢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借助于抵銷,更能實現事實上的優(yōu)先受償效果。合同法雖規(guī)定了法定抵銷,但關于抵銷的效力,較為簡略,僅依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債務相互抵銷,可發(fā)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效果。合意抵銷的效力,可以由當事人在抵銷合同中約定;法定抵銷的效力,除了債務消滅外,還有一些重要問題,需要特別提出來分析探討。
二、抵銷有沒有順序限制
法律應當基于公平原則,設定一個抵銷的順序,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規(guī)定。參考比較立法例,一般順序為:
1、在總債務中,既有已屆清償期的,又有未屆清償期的時,已屆清償期者先為抵銷。
2、債務均屆清償期時或者均未屆清償期時,擔保最少者先為抵銷。
3、總債務均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且擔保相等時,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先為抵銷;或者說以債務人負擔較重者先為抵銷。比如,與無利息的債務相比附利息的債務、與低利息的債務相比高利息的債務、與無擔保的債務相比有擔保的債務、與連帶債務相比單純的債務,原則上說來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較多。不過,也有許多場合,數債務中抵銷哪項債務對債務人而言獲益更多,無法一概而論,需要依具體的案件作具體的判斷。比如,附有人的擔保的債權場合與附有物的擔保的債權場合,或者有連帶保證的附利息債務與有讓與擔保的無利息債務,判斷哪一種清償的利益更大,便需要根據擔保合同的內容及其他的情事具體決定。
4、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相等時,先屆清償期者或應先屆清償期者先為抵銷;亦有以債務發(fā)生較早者先為抵銷。
5、按上述標準仍不能決定時,則按各債務額的比例,抵銷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