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出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權
出租人可以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對租賃物的轉讓權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有權出賣、贈與租賃物。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應當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繼續(xù)有效。租賃物轉讓后,當事人又解除轉讓合同的,承租人與原出租人恢復租憑關系。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出租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賃物的收回權
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出租人因過錯未受領租賃物的,在租賃物滯留期間,應當承擔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二、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