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違約金過高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由于該條款只對違約金過高進行原則性的規(guī)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過高違約金的認定多不明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所謂過高違約金標準的具體量化,為司法實踐認定違約金過高和為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提供了可參照的標準。
此次新《解釋》明確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依據,即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在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30%以內都視為合理不算過高。從而給司法實踐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和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使其有章可循。
二、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符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是契約自由原則在違約責任領域的具體體現。
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為貫徹公平原則,適度保護違約方的正當權益,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些規(guī)則與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都是一脈相承的。
應當指出的是,支付違約金只是違約方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之一,不能代替其他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