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蹦敲?,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yīng)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二、購銷合同履行地應(yīng)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guī)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yīng)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yīng)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yīng)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