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有什么特點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當事人可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給付定金的一方有權(quán)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
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定金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必須有交付定金的行為;
2、定金擔保的主合同,一般是給付金錢債務的合同。
3、法律對定金的數(shù)額有限制,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二、定金與預付款有什么不同
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之前向?qū)Ψ浇o付的一定數(shù)額。但二者區(qū)別甚大,不容混淆。
(1)定金合同是要物的從合同,而預付款的約定則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為諾成式的協(xié)議。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預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gòu)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
(3)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遲延時,定金發(fā)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定金給付方違約時,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無論是由于給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收受方均座如數(shù)退還預付款。
(4)定金可以廣泛地適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