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qū)Ψ筋A(yù)先給付的金錢。按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
合同當事人有定金約定的,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適用定金罰則。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fā)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yīng)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yīng)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yīng)當履行的合同義務(wù),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二、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并用嗎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
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zhì)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yù)付違約金的性質(zhì),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zhì)、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并罰的。《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guī)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規(guī)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shù)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tài)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