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成立應當在書面文書上寫明“定金”的字樣。定金的作用表現為,當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具有擔保作用,而它的擔保作用正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
二、如何區(qū)分定金與訂金
定金與訂金(一般人們常稱之為押金)均屬于金錢擔保范疇,都是當事人一方按約定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適當履行后,都發(fā)生返還的法律后果。但它們仍有所不同:一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履行前,具有預先給付的特點;訂金的交付,或與履行主合同同時,或與履行主合同相繼進行,不是預付。二定金擔保的對象是主合同的主給付;訂金擔保的對象往往是合同中的從合同。三定金的數額低于合同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訂金的數額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債權額。四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fā)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訂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
“訂金”與“定金”讀音相同,可在法律上卻有重大的區(qū)別。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可適用定金罰原則。而訂金卻不具有擔保作用,只具有預付款的作用。即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訂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的是“訂金”,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