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至少應包括如下幾層含義:其一,它是民事主體在承擔補償性賠償的前提下承擔的責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處,也就是某個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必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作出,當事人不能預先約定;其三,判處的懲罰性賠償金是由民事主體向另一平等民事主體支付,而非交給國家;其四,依民事特別法的規(guī)定。
確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其直接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可以督促經營者誠實經營。二是,可以鼓勵消費者積極同不誠實的經營行為作斗爭,檢舉揭發(fā)經營者的不法行為。通過這兩個方面的作用機制,可以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
(2) 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消息,消費者信以為真并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
(3)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