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品房
一般認為,商品房是與傳統的福利房相對應的一個名詞。福利房,即由國家或者單位給予各種政策支持,無償或低價分配給職工居住或使用的房屋,該類房屋不得自由流通。一般來說,職工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而商品房是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專門用于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商品房無論是在價格還是流通方面均反映其作為商品的特性,其價格由市場決定,流通實行自由流通。商品房買賣是購房者有償取得商品房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在我國商品房買賣根據買賣主體不同,可分為一級市場買賣和二級市場買賣。所謂一級市場買賣即在開發(fā)商和購房者之間進行的商品房買賣;所謂二級市場買賣即在購房者之間進行的商品房買賣。
二、如何認定商品房商業(yè)廣告的性質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商業(yè)廣告在原則上是一種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能將未訂立合同中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看待。但由于近年來,出賣人利用廣告作過分夸大宣傳,誘騙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但在事后卻不予兌現,這也是商品房投訴率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商業(yè)廣告、宣傳資料一般只能作為要約邀請?zhí)幚?,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約定,便很難追究出賣人的責任。基于此,要求廣告對出賣人有所約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買賣解釋》第3條明確將某些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視為合同的一部分。該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該條的適用,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所作說明及允諾具體確定,即有明確具體的交房標準、交房日期、設備品牌、外觀形象,確定的小區(qū)規(guī)劃目標、配套設施,對于一些虛幻的描約,如“成功人士的選擇”、“坐擁繁華”、“具有無限的升值潛力”等,則顯然不符合這一特征,不能作為要約內容對待。
(二)廣告的內容是對商品房開發(fā)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包括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戶型、結構、空間尺寸,設備安裝的數量、品牌,住宅小區(qū)的規(guī)劃、配套設施等,對于開發(fā)范圍外的描述,一則并不能由出賣人控制,二則這些描述的真?zhèn)钨I受人只要到現場觀察一下或向有關規(guī)劃部門咨詢一下即可了解,廣告應允許出賣人作細微的夸張或過分虛假的描述,這些開發(fā)范圍外的宣傳即屬此類,買受人應對此描述負有鑒別的義務,否則應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擔責任;
(三)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即廣告內容不僅對購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誘惑,對買賣合同的訂立產生重要的影響,而且屬于房屋價格的構成要件,如優(yōu)惠購買的折扣、隨房贈送的附屬設施,免費或優(yōu)惠享受的配套設施,房屋的質量、環(huán)境和設備品牌的說明和允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