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如何起算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后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關于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作出明確的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因當事人約定的時間不同而不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是保證合同生效后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的某一個時間,或者是主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但應當注意的是,保證期間的屆滿日不得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
二、保證期間是否可以中斷
保證期間可以中斷。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并且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后,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
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再經過執(zhí)行程序,時間上需要一個過程,等這個過程結束了,保證責任的期間可能早已超過,這樣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