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情勢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二、如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一)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huán)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fā)生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二)情事變更的效力
情事變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規(guī)定,合同訂立后,發(fā)生情事變更導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應確定當事人之間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從而使當事人的債務被免除。大陸法中如德國法認為情事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我國從目的看,情事變更原則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顯失公平,從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礎得到履行,或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除合同。從效力上看,情事變更原則體現為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徹底地消除顯失公平的現象。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損害,則應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