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已履行合同的要求的權利。合同的同時履行規(guī)則是商品交換規(guī)律在合同關系中的反映,是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一古老交易原則的確認和發(fā)展。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在成立上的關聯(lián)性,由此決定在履行上的關聯(lián)性,即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合同履行上的關聯(lián)性要求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自已所負的合同義務。法律上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維持當事人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已所負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則有悖于公平觀念。
二、如何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首要條件就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雙務合同關系產(chǎn)生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ヘ搨鶆帐侵鸽p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具有對價性,在享有對方的債權的同時也向?qū)Ψ截撚袀鶆?,雙方均是合同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對方的債務是自已債權實現(xiàn)的對待條件。對于此項抗辯權是否僅適用于雙務合同,理論與實踐界存在不同的觀念,依《合同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僅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
(二)合同未約定履行順序,即“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可能產(chǎn)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對“同時履行”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觀念,有的認為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有的認為是在同一時間履行。對于“同時履行”的理解不宜過分機械,不應僅局限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形,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要雙方約定履行的時間相差不大的,都可視為“同時履行”。如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載明“貨到驗收合格后付款”、“貨到付款”、“款到發(fā)貨”等的,均可認為是屬于“同時履行”的約定。如果無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亦沒有約定一方應先履行,則可認為“同時履行”。不適當?shù)南拗仆瑫r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有違立法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正確履行債務。
《合同法》規(guī)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由于法律對“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及其具體情形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以致實踐中對此認識和做法不一。所謂“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包括下列情形:1、瑕疵履行,即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包括全部質(zhì)量有瑕疵與部分質(zhì)量有瑕疵;2、部分履行,即交付部分標的物,此種情況下與履行存在質(zhì)量瑕疵一樣,合同的目的仍然沒有全部實現(xiàn)。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方交付的標的物僅有輕微瑕疵,且不影響另一方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另一方并不當然能據(jù)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須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對方能夠履行合同為必要的。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意義。如以特定物為合同標的的合同,在履行之前該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此種情況已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可以根本違約主張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