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約定解除權
根據解除權發(fā)生的原因,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是指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fā)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钡囊?guī)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
二、如何行使約定解除權
(一)約定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約定解除權從性質上來說是形成權,如果解除權限制在三個月時間才能生效,那么解除權就不具有民法上的形成權。形成權和請求權不同,形成權只要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而請求權需要依靠義務人積極行為的協(xié)助,才能夠實現自己的權利,如債權。行使約定解除權,合同就消滅,不需要取得合同對方的同意。由于約定解除權具有這樣的性質,一旦行使解除權,就不能撤回,不能在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之后,又說不解除,這與解除權的性質不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對方當事人,合同就解除,此時雙方就不存在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應當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合同完畢之前。
(三)約定解除權的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權在期限屆滿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逗贤ā芬?guī)定的約定解除權,體現了當事人權益意思自治的原則,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